公告日期:2025-12-13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人员和机构为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六条 涉及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的会议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