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以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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