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该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度、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等。
第六条 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研究讨论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二)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会)审议,具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任命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根据权限范围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
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应采取聘前报备的形式向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其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制定薪酬管理办法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工资总额及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必要的指导;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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