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为董事会有关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筹指导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治理架构、实施计划等,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战略论证工作。上述中介机构聘用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企划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企划部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并根据会议决策需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理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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