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5 19:35:06 股吧网页版
哈焊华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5-065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焊华通”) 持股 5%以上股东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和投资”、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现计 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818,134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比例 1%,减持期间为公司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

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心

10,000,000 5.50

(有限合伙)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1,818,134 股,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若减持期 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7、协和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此外,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 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协和投资承诺

(1)自哈焊华通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哈焊华通的股份,也不由哈焊华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哈焊华通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哈焊华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哈焊华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全法、周金静、陈波、李振华、张兴昌承诺

(1)自哈焊华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哈焊华通的股份,也不由哈焊华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 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