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以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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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登陆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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