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21:27:48 股吧网页版
信濠光电: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主要股东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制度适用于规范本公司主要股东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实际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主要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 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主要股东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

主要股东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九条 主要股东应当善意使用其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主要股东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主要股东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要股东,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股权权利

第十六条 主要股东应当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主要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主要股东应当提供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主要股东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九条 主要股东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