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既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也包括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 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计划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计划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计划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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