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任期内,提名该等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上述限制。低于上述限制的,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为标准)起10日内,相关董事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该等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会收到时生效。如相关董事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辞职,则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议案,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免除相关董事的职务。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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