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长工作细则
(2025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执行长及高管层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长有效行使其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执行长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各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执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执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执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四条 执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执行长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五条 执行长统筹公司战略规划制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执行长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日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资产处置等事项,超出董事会授予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执行长无权决定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执行长应遵守以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行政、业务的重大事件,每季度至少一次通过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向董事会报告年度计划;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应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执行长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执行长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条 执行长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长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执行长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长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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