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
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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