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人负责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经营活动和交易事项等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邮箱、网址等;
3、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公司获得重要许可或者资质,对公司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获得的大额政府补助或税收优惠;
6、公司预计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指标预计将会发生重大变化时,即当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7、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仲裁,单笔涉案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发生的诉讼涉案总额达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以上;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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