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正 文 ......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4
五、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6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3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13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
十八、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5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二十、 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5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33250
致: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兆龙互连”)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1、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4 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82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称为“加审期间”)。
2、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称为“补充期间”),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且本次发行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 年及 2024 年,本所会同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更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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