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成员推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成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成员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成员人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可以设在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七) 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询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条例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审议同
意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除本工作条例明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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