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会提出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 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 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四)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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