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增强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二章 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有配合责任。
第六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等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的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八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应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2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等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年度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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