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规定。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经理”“副经理”含义一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等规定的必须满足的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 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或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决定;其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四条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且
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职责。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其他董事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