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且在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
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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