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五)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赠人和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和公益性非盈利的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确认和发布的名单为准。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优先通过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
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 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至 1,500 万元的,或者年度累计金
额人民币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 公司对外捐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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