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交易标的 乘以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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