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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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67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周彩洪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载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 446
号星展广场 1 栋 A 座 401 易天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军鹏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444,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8409%。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66,830,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68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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