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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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易天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订稿)》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修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订稿)》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 指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43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易天股份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文件以及信达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作如下声明:
1、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2、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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