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是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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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
18/F Block,AChina Resource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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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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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的《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1593066901M,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520 号 2 幢 1
层 520 室,法定代表人为林振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942730 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品牌策划;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化妆品(除分装),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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