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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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回购注销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拉卡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拉卡拉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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