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具备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3月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00.00万份。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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