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9:04:23 股吧网页版
水羊股份: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54 号
致: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水羊股份 指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水羊股份 A 股普通股

锁定期 指 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 12 个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