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独立性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确保审计委员会始终保持高效、专业的运作状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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