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任职资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履职相关的
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三)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
(四)符合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本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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