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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49:04 股吧网页版
设研院: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报告期间的情况。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定期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特别在编制年报工作时要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部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公司如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人员提供未经公开财务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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