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查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
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并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作为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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