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网站,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平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及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或《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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