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本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
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
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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