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子公司追
加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
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委托理财适用公司另行制定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证券投资适用
公司另行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适用公司另行制
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 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
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
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与决策,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
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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