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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1:01:23 股吧网页版
万隆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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