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
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
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
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
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币收付
款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等,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
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
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
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违
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
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从事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
(如适用)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
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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