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万隆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二)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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