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
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
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向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
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及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
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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