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