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 所述对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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