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满三十六个月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
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三)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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