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 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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