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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21:17:22 股吧网页版
朗新集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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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本所受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集团”或“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实施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朗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作废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基于朗新集团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朗新集
团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该等文件
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
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
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朗新集团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作废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朗新集团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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