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2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科微”)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国科微/公司/上市 指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国科微根据《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励计划 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激励计划(草 指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 指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的行为
本次预留授予 指 国科微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
为
预留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日期,预留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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