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不得对外(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进行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只可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并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签署担保合同前,报本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无需就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条件及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有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报本公司批准,由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该等担保事项由本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对外担保权限,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对每个控股子公司单独核定未来十二个月的累计担保余额总额,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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