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存放、管理、使用详情。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义务、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同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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