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以包括一名由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为主持;若仍无法推举,任何一名委员可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其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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