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09-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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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09-4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做好本次激励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弘信电子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弘信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弘信电子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弘信电子、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弘信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表述之简称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一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弘信电子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弘信电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 年 2 月 8 日,弘信电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二次会议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2.2026 年 2 月 10 日,弘信电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事项
1.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如下:
为精准匹配公司战略升级要求,加快推动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与效益并重”的发展模式转变,更真实、全面地体现公司转型成果与可持续增长潜力;同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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