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弘
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依法
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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