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额的 25%;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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