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
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
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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